未登录

商品对比

我的购物车

服务热线:0531-81182774
手机逛商城

手机客户端

您好, 注册 邀请返利

0
我的购物车

最新加入的商品

首页> 非遗制度> 文章内容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017-05-05 19:1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两类:⑴ 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⑵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㈠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㈡ 传统表演艺术;

㈢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㈣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㈤ 传统手工技艺;

㈥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建立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㈠ 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㈡ 落实国办18号文件“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名录同步建立起省级名录,为国家级名录建立起充分的后备资源。

㈢加强省内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齐鲁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尊重和彰显齐鲁文化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山东大地的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㈣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㈤增进国内和国际社会对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㈠ 具有展现山东各民族(齐鲁)文化创造力、维系齐鲁文化传承性的杰出价值;

㈡ 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㈢ 具有促进山东各民族(齐鲁)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㈣ 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㈤ 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㈥ 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㈠ 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㈡ 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㈢ 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㈣ 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㈤ 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申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须提交以下资料:

㈠ 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㈡ 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㈢ 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㈣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七条 山东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传承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 建立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委、建设厅、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宗教局、旅游局组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文化厅负责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的具体工作,并向厅际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并承担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选拔推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省文化厅。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文化厅通过媒体对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六条 省文化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下一篇: 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